EUR ING,Dipl.-HTL-Ing. Peter Anderw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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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场所条例》的修订,没有消防安全员的公司必须任命一名疏散员
§ 44a.(1) 如果没有根据省级立法任命消防安全官或成立公司消防队,也没有根据省级消防队协会的指导方针成立自愿性公司消防队,也没有根据本条例要求任命消防安全官、消防安全管理员或消防安全小组,则应确保根据《德国消防法》第25(4)条任命的人员熟悉灭火急救手段的处理,并能做出以下安排:
- 发生火灾时,必要时向消防队报警、
- 在发生警报时,按照雇主的指示,检查所有工人是否已离开工作场所、
- 在确保工人逃生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急救手段灭火。
ASchG § 25 (4) 雇主应指定专人负责灭火和疏散工人。足够数量的工人应熟悉灭火设备的操作。
培训内容:
- 疏散官员的任务和权利
- 预防性防火基础
- 消防队的组织和结构
- 向应急部队发出警报并通报情况
- 警报计划、防火计划、文件
- 组织措施
- 标签、健康和安全标签
- 符合 TRVB 标准的防火组织
- 消防课程
- 急救消防设备--理论与实践
- 烟雾的危险
- 疏散和清理期间的行为和程序
- 高温作业/火灾危险活动
- 活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