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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Ö 奥地利商会 | 工程事务所专业协会

奥地利工程办事处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1) 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及偏差

a) 以下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客户与工程办公室之间当前和未来的所有合同。
b) 偏离这些条件,特别是客户的条件,只有在工程局明确承认并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有效。
c) 如果合同是与 KSchG 意义上的消费者签订的,则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以下一般条款和条件1。

2) 要约、附属协议

a) 除非另有说明,工程办公室的报价可能会对包括费用在内的所有数据进行更改。
b) 如果工程部的订单确认中包含对订单的修改,除非客户立即以书面形式表示反对,否则这些修改将被视为得到客户的认可。
c) 协议必须始终以书面形式签订。

3) 下订单

a) 协议服务的类型和范围由合同、委托书和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确定。
b) 订单的变更和补充必须得到工程办公室的书面确认,才能成为本合同关系的标的。
c) 工程公司承诺按照公认的技术规则和经济效益原则妥善执行订单。
d) 为履行合同,工程公司可以委托其他经适当授权的人员,并以客户的名义和账 户向他们下订单。但是,工程公司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将此意图通知客户,并给予客户在 10 天内反对向第三方下订单的机会。
e) 工程公司还可以邀请其他经适当授权的人员作为履行合同的分包商,并以工程公 司的名义和账户向他们下订单。但是,如果工程公司打算让分包商执行订单,则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让客户有可能在一周内对分包商下达的订单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公司必须自行执行订单。

4) 保证和赔偿

a) 保修要求只能在缺陷通知后提出,且必须在移交服务或部分服务后 14 天内以挂号信形式提出。
b) 不包括重新禁止行动和降价要求。工程办公室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为服务约定期限的三分之一)完成对缺失部分的改进或补充。在此期限内,不得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c) 工程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应尽到专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德国商法典》第 1299 条)。

5) 退出合同

a) 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允许撤销合同。
b) 如果工程公司延迟提供服务,客户只有在设定了适当的宽限期后才可撤销合同;宽限期应通过挂号信设定。
c) 如果客户延迟履行部分合同或约定的合作活动,导致工程局无法执行订单或严重 阻碍订单的执行,工程局有权撤销合同。

因此,以下规定对消费者不适用或适用时有以下偏差:

  • 第 1.b、2.c 和 3.b 点不排除工程局或其代表非正式提交的声明的有效性。
  • 工程办公室将根据通知中的第 3.d 和 3.e 点指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 第 4.a 和 4.b 点不适用。
  • 第 5.b 点不适用于确定的交易。
  • 第 5.d 项适用,但只适用 ABGB 第 1168 条的规定。
  • 第 6.c 项中的禁止抵消规定不适用于工程局破产的情况,也不适用于已经过司法 判决、工程局承认或与工程局的索赔有法律关系的反索赔。
  • 第 9.d 点的最后两句不适用。
  • 第 10.b 点仅适用于客户的住所、惯常居所或工作地点在此地的情况。这并不排除客户有权管辖的其他地点。

d) 如果工程公司有权退出合同,它将保留对全部约定费用的要求权,同样在客户无理退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此外,根据《奥地利民法典》第 1168 条的规定,在客户无正当理由退约的情况下,工程公司应向客户支付服务费。

6) 费用、服务范围

a)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费用均以欧元为单位。
b) 所列费用不包括增值税(VAT),客户应另行支付。
c)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接受任何反诉赔偿。
d) 除非另有约定,工程办公室专业协会发布的非约束性计算建议是合同的一部分。

7) 演出地点

所有办公室服务的履行地点均为工程办公室的注册办事处。

8) 保密

a) 工程办公室有义务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息保密。
b) 如果并且只要客户有理由要求保密,工程公司也有义务对其规划活动保密。在订单执行后,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程公司有权出于广告目的公布全部或部分合同 工作。

9) 保护计划

a) 工程办公室保留对其制作的文件(尤其是图纸、手册、技术文件)的所有权利和使用权。
b) 只有在工程办公室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尤其是加工、执行、复制、分发、公开展示、提供)文件或其部分内容。因此,所有文件只能用于下订单时明确指定的用途或后续协议。
c) 工程公司有权,客户也有义务在有关项目的出版物和公告中注明工程公司的名称 (公司、企业名称)。
d) 如果违反这些保护文件的规定,工程公司有权对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处以合理报 酬两倍的罚款,并保留对超出部分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该处罚不受司法调解权的限制。客户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未使用工程局的文件。

10) 法律选择、司法管辖地

a) 客户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只适用奥地利法律。
b) 对于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双方同意由工程局注册地的主管法院管辖。

状态 21.04.2008,所有者、编辑和出版者:Fachverband Ingenieurbüros, Schaumburgergasse 20/1, 1040 Vienna。
内容负责人:Ing. Christian Pelzl, Schaumburgergasse 20/1, 1040 Vie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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